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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与庆阳冠龙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庆阳冠龙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被告庆阳冠龙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诉庆阳冠龙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以纠纷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庆阳市辰颐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