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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徐汉魂、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徐汉魂,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戴启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825大街788号。负责人肖加瑞,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毅文、杨纪红,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徐汉魂,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西苑阳光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508759-3。法定代表人戴启灿,经理。被告戴启灿,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徐汉魂、福建省仙游县兴泰竹木开发有限公司、戴启灿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百零三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