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邹风霞与彭建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邹XX,女。被告彭XX,男。原告邹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彭X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XX、被告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7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结婚时,原、被告只有一张竹床,但是原告并没有因此而嫌弃被告,相反原告勤勤恳恳地操持着原被告的家。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彭灵(1998年11月3日出生)、彭贝(2004年12月16日出生)、彭浩灿(2006年1月14日出身)。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通过分家分的虎岭白家一幢一层的房屋及一块山林。为了小孩,原告拼命工作,在家开店,到饭店做配菜、到酒店做服务员,就这样原告挣了一些积蓄并从原告父母处借了些钱,将一层房屋加了一层,并在林地处盖了一幢房屋。这期间被告经常是闲在家里,并时常玩老虎机。见到此景,原告每每想要离婚,但是想到孩子可怜,便将泪水吞进肚子里,没有提出离婚。不想原告的一再忍让没有换来被告改过自新,相反变本加厉,被告现如今将原告殴打至住院。原告实在无法忍受,特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小孩彭灵、彭贝、彭浩灿的抚养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30万元(具体为虎林白家村二层房屋一幢、一层房屋一幢、商场用地一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在外面两、三年都不回来,也没拿回家一分钱,原告自己在外面花了十多万元钱,还问我钱花到哪里去了。我在家接送小孩上下学,小孩子吃喝都要花钱。她回来之后双方因钱的事情打起来了,他打到了我的头,我没说过要跟她离婚,也没做对不起她的事,我家也没让她种田,我大女儿的钱在原告手上,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生育三个小孩,分别是女孩彭灵(1998年11月3日出生)、女孩彭贝(2004年12月16日出生)、男孩彭浩灿(2006年1月14日出身)。2006年3月14日原、被告通过分家分得虎岭白家一幢一层的房屋及一块山林。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架、打架。原告以无法忍受被告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判决小孩的抚养及财产的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6张、彭加谷父子分家协议、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相恋后建立了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又共同育有二女一子,婚姻基础应当比较深厚。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双方多沟通交流、多为子女着想,并相互扶持,互相尊重,珍惜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原告邹XX要求与被告彭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八百元,由原告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乐文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