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付正关与周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关,周定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付正关,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李春伟,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瑶,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定忠,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正关与被告周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正关于2015年4月9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付正关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关撤回对被告周定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3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38.17元,由原告付正关自行承担。审判员 白央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巧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