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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2015 58号某灌溉排涝管理站诉范某某供用水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灌溉排涝管理站,范某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58号原告:某灌溉排涝管理站。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局局长。被告:范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灌溉排涝管理站诉被告范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灌溉排涝管理站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