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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帮助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给付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8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