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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6)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鑫、被告人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方商厦大桥路段时自行摔倒,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熊某的证言、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驾驶证办证核对证明、车辆某、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