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铁峰与被告杨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铁峰,杨战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顾铁峰,住农安县。被告杨战,39岁,住前郭县。原告顾铁峰与被告杨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顾铁峰诉称,被告拥用一台运输挂车,经常在原告经营的修配厂维修,先后修车欠原告修理费162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欠据一枚,被告承诺在2014年2月30日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200元,并按王府信用社贷款利率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1931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在明确被告地址后再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铁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