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马辛芝与陈煌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辛芝,陈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马辛芝,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陈煌菊,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人马辛芝与被执行人陈煌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辛芝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陈煌菊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陈煌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邝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