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岩森与尚燕萍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岩森,尚燕萍,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森,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谭秋桂,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燕萍,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白永清,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号泰鑫商务*号楼。法定代表人:裴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岩森与被上诉人尚燕萍及原审被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张岩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岩森的委托代理人谭秋桂,被上诉人尚燕萍的委托代理人白永清,原审被告山西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李宛地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徐玉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