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敦与张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敦,张洪全,卢明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胡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洪全,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卢明权,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敦诉被告张洪全、第三人卢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依法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胡敦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