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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胡敦与张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敦,张洪全,卢明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2号原告胡敦,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张洪全,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卢明权,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敦诉被告张洪全、第三人卢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依法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胡敦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