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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松青与孙燕丽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男,被执行人孙燕丽,女,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燕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孙燕丽名下车牌号为粤BA□□□7号奔驰汽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江松青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孙燕丽的上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燕丽名下车牌号为粤BA□□□7号奔驰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奕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