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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廖卫红、符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廖卫红,符琴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864号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永林,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廖卫红,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符琴雪,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卫红、符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