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郭美荣诉曾耀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成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30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曾某某,男,汉族,40岁,高中文化,职业同上。上列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