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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程拥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华,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705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拥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与被执行人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程拥军未履行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爱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拥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程拥军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6万元及利息1.2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7元和执行费781元,合计595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期间,被执行人程拥军履行了10000元,法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程拥军及其妻子袁有凤(的银行存款35550.12元,尚欠本金及利息13957.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未再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拥军长年在外务工,本院除执行了上述财产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拥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指定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