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4月17日生。被告侯某某,男,1972年4月28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生育俩个男孩。双方因相互了解较少,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于2008年农历4月份出门在外打工,只有正月回家看望孩子,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侯飞飞并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陇西县菜子镇侯家门村宅院内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我与她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和生育俩个孩子的情况属实,其余情况均不属实。我与原告感情尚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先同居生活后于1996年10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于1996年9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侯冰冰,现已成年,于2003年9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侯飞飞。2015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侯飞飞并自行承担孩子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陇西县菜子镇侯家门村宅院内房屋三间归被告所有。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孩子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婚后生有俩个孩子,其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