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易飞与向子文、肖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飞,向子文,肖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易飞,居民。被执行人向子文,职工。被执行人肖美华,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飞与被执行人向子文、肖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飞请求解除对其坐落在怀化市××大道与××大道交汇处××物贸城A栋产权证为怀房权证河字第××号门面所提供的担保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33-3号民事裁定书对向子文、肖美华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保全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无需再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易飞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易飞坐落在怀化市河西舞阳大道与河西大道交汇处浙闽物贸城A栋产权证为怀房权证河字第××号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