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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胜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王胜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沿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光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胜达,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胜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劳人仲字第2号仲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