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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茂青,黄建生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青,黄建生,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371号申请执行人:胡茂青,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黄建生,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