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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97号原告:朱某。被告:宋某,现羁押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监狱六监区。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10233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本年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蔡渭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