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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聂秀芝与王庆梅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梅,聂秀芝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秀芝。上诉人王庆梅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王庆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