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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月峰诉被告连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峰,连旭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郑月峰,���,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连旭升,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峰诉被告连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月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月峰负担。审 判 长 :靳炳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