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月峰诉被告连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峰,连旭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郑月峰,���,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连旭升,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峰诉被告连旭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月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郑月峰负担。审 判 长 :靳炳奎审 判 员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