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加奎与张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奎,宗树(素)显,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96-1号原告吴加奎,男,196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号*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0********。被告宗树(素)显,男,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王鲁镇王鲁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0********。被告张艳。原告吴加奎与被告宗树(素)显、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加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宗树(素)显所有的座落在鱼台县城金水湾小区的8号楼2单元1101号宿舍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加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宗树(素)显所有的座落在鱼台县城金水湾小区的8号楼2单元1101号房产一处。二、查封原告吴加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谷亭教委干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虎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