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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爱庆、刘美峰、李景龙与被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庆,刘美峰,李景龙,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庆,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夏甸镇东河北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202284XXX。申请执行人刘美峰,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汤东沟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607200XXX。被执行人李景龙,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人,住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淮河西路。身份证号码:232127196402190XXX。被执行人青岛亚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淮河西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2574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鲁BS5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BNX**挂号重型半挂车办理了商业保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险理赔金(全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