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石某,无业。被告丁某,无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炜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