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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于佰鑫与郑亚娟、于海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佰鑫,于海峰,郑亚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于佰鑫,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徐维馥。被告于海峰,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郑亚娟,一汽大众劳动服务公司职员,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于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佰鑫诉被告郑亚娟、于海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佰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于佰鑫负担。审 判 员  徐 君代审 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