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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李明贤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QQ群友爬山相识,于2013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被告外出打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变淡,加之被告对原告施加暴力,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①原、被告离婚,②分割樊城区立业路7号智慧名门4幢2单元6层1室的房产,③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其他费用,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QQ群友爬山相识,于2013年4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在婚后生活中,由于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了肢体冲突。杨某由此认为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黄某某则认为夫妻之间是有意见分歧,存在矛盾,但是希望杨某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掉爱上网聊天的习惯,关爱妻子,爱护妻子,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程度。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并尊重彼此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和性格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故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