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德起与肖广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赵德起,农民。诉讼代理人周国河,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广申,农民。诉讼代理人李洪刚,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赵德起与被告肖广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赵德起负担。审 判 长 董 道 山审 判 员 蔡���军人民陪审员 梁 军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