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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赵德起与肖广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赵德起,农民。诉讼代理人周国河,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广申,农民。诉讼代理人李洪刚,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赵德起与被告肖广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由原告赵德起负担。审 判 长 董 道 山审 判 员 蔡���军人民陪审员 梁 军 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