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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正祥与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正祥,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祥,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276-3。法定代表人:廖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宏,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正祥与被上诉人重庆国平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何正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何正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正祥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正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何正祥负担,因其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