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佩香与尹恩策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佩香,姚恩静,尹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张佩香。申请执行人姚恩静。被执行人尹策,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佩香、姚恩静与被执行人尹策(2014)滨塘刑初字第632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