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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玲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云县泗城镇解放街299号。法定代表人戴道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玲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无法查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凌云县无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子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