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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英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英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珲 春 誉 鹏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田 英 爱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珲林民初字第27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善顺,该公司经理。被告田英爱,女,1956年11月24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英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银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文花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