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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池盖珠与施宏伟与蔡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传华,施宏伟,池盖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宏伟。委托代理人:XX,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梦雪,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池盖珠。上诉人蔡传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4)水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蔡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蔡传华已交),由上诉人蔡传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波审 判 员  项颖代理审判员  庞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