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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辉与被执行人黎惠亮、陈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辉,黎惠亮,陈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辉,男,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黎惠亮,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陈继荣,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辉与被执行人黎惠亮、陈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