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藉民初字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6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