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占杰与张金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杰,张金昌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张占杰,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闵胜珍,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律师助理。被告张金昌,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改桃(被告之妻),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华(被告之姐),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杰诉被告张金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张占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