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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启孝与柴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孝,柴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720-2号原告李启孝,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珍辉(系特别授权),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先彬,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孝与被告柴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启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孝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启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交纳3950元,由原告李启孝负担。审 判 长  李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