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日照市故郡水泥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故郡水泥有限公司,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孙欣伟,刘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日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田家念头村。法定代表人邢玉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守明,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文亮,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日照市故郡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莞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孙欣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东莞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刘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欣伟。被执行人刘一平。异议人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2012)日提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莒县浮来山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终结本次异议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杨扬代理审判员 盛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