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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俊与王公信、吴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王公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吴俊。被执行人:王公信。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公信在你处XX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22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周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