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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杨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孟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9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曹某甲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大街,将被害人刘某停放该处的“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至被告人杨某某家车库内。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该车价值1498元。2、201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曹某甲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街村徐胡同,将被害人曹某乙在此处施工用的老杆上的一台5.5千瓦电机盗走,后将该电机藏匿至被告人杨某某家车库内。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电机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该电机价值600元。3、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曹某甲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南关村,将被害人宋某家仓库门前搅拌机上的一台5.5千瓦电机盗走,后将该电机藏匿至被告人杨某某家车库内。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该电机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该电机价值600元。4、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曹某甲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南街村,将被害人吴某在此处施工用的搅拌机上的一台3.0千瓦电机盗走,后将该电机藏匿至被告人杨某某家车库内;当晚,该又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关村,将被害人吴某在此处施工用的搅拌机上的一台3.0千瓦旧电机盗走,后将该电机藏匿至被告人杨某某家车库内;当晚,该又到孟州市河雍办事处赵唐村,将被害人曹某乙在此处施工用的搅拌机上的一台4.0千瓦电机盗走。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以上两台3.0千瓦电机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藏匿。经鉴定,两台3.0千瓦电机分别价值360元、330元、一台4.0电机价值440元。综上,被告人曹某甲盗窃作案4次,所盗物品价值3828元;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价值共计3388元。被告人曹某甲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曹某甲、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杨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甲、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宋某、吴某、曹某乙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