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佃中与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佃中,陈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孙佃中。委托代理人曹永明、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军。委托代理人张多来、喻森,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佃中诉被告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佃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佃中撤回对被告陈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孙佃中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