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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佃中与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佃中,陈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21号原告孙佃中。委托代理人曹永明、庄寒,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军。委托代理人张多来、喻森,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佃中诉被告陈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佃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佃中撤回对被告陈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孙佃中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