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丁雄、李碎喜、黄金玺、徐国启、张巧丽、陈全功、曹亮、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高丁雄、李碎喜、黄金玺、徐国启、张巧丽、陈全功、曹亮、与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高丁雄,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原告李碎喜,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农民,住崆峒区。原告黄金玺,男,汉族,1950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农民,住崆峒区。原告徐国启,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静宁县。原告张巧丽,女,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陈全功,男,汉族,1949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曹亮,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平凉市崆峒区。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号。法定代表人段真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存,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高丁雄、李碎喜、黄金玺、徐国启、张巧丽、陈全功、曹亮与被告泾川县丰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3月22日,原告7人在华亭县华石公路第七项目部月圆村2号桥工地打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80294.9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2014年1月10日,原告向华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劳务关系不予受理。故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根据被告丰盛公司提交的华亭至石堡子公路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接受原告劳务的公司并非丰盛公司,本案被告丰盛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丁雄、李碎喜、黄金玺、徐国启、张巧丽、陈全功、曹亮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