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晓霞与谢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霞,谢桂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周晓霞,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桂菊,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霞与被告谢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周晓霞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杰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