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晓霞与谢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霞,谢桂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周晓霞,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谢桂菊,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霞与被告谢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周晓霞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杰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