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执字第152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党生与植建怀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152号-2申请执行人:李党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植建怀,男,汉族,。关于李党生申请执行植建怀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三初字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党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植建怀在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127398XXXX账号存款。冻结期限六个月。继续冻结时,申请人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还清执行款时,也可申请解除查封.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斯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