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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村民委员会、王艳芳、成永森、范小燕、成王战、成前进与被上诉人王彦明,原审被告赵立红、段玉周、赵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村民委员会,王燕芳,成永森,范小燕,成王战,成前进,王彦明,赵立红,段玉周,赵四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王雨,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成靖,村委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芳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永森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小燕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王战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庭,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前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明委托代理人王锐,系王彦明儿子。原审被告赵立红原审被告段玉周原审被告赵四平上诉人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驶员培训学校、济源市承留镇北勋村村民委员会、王艳芳、成永森、范小燕、成王战、成前进与被上诉人王彦明,原审被告赵立红、段玉周、赵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前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前进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