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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袁某甲,农民。被告:袁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诉被告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甲于2015年1月28日死亡。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须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张 睿审 判 员  苗传君人民陪审员  刘光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飞腾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