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3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全明与被执行人徐武清、项征、汤自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全明,项征,徐武清,汤自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396-4号申请执行人:吕全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项征,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武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汤自双,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192-1号、第03193-1号、第03194-1号三份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武清、汤自双共同所有的宣城市区溪苑小区10幢-1号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徐武清、汤自双已履行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192号、第03193号、第03194号三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武清、汤自双共同所有的宣城市区溪苑小区10幢-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