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纪鹏与裴照亮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纪鹏,裴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薛纪鹏。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刘红梅,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苹果怡园小区*******号。被申请人裴照亮。申请人薛纪鹏与被申请人裴照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D×××××号挂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薛纪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D×××××号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