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福龙达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汇兴(福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福龙达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金汇兴(福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654-2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福龙达纺织后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振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汇兴(福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秀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本金,省院已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放弃利息部分,只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