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国深与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深,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刘国深。被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馨苑8号楼地下一层。负责人郭桂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深与被告天津市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国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深承担。审判员 刘智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